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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两经营者制售超标油条,被判11个月赔偿27万元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南宁市全某学、全某经营没有任何证照的油炸食品作坊,生产制作油条,将添加过量明矾的油条对外销售。经执法部门抽检,发现油条铝残留量均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八倍以上。 

12月25日上午,由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提起的全某学、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当天,法院当庭宣判,全某学、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两人均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处罚金6万元,并判令两人连带支付油条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7万余元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2016年初以来,全某学、全某经营没有任何证照的油炸食品作坊,生产制作油条。期间全某学、全某将添加了明矾的面坯制成油条运到其经营的全记面食店对外销售,同时将油条批发销售给西乡塘区罗文农贸市场运来包点店及其他数家单位食堂。

2018年3月14日,全某学、全某在运送油条过程中,被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联合执法查获,从全记面食店、运来包点店及其运输油条的三轮车上查扣了由其生产的油条共计131根。经检测,查获的三个批次油条中检出的 铝残留量均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八倍以上。 

2018年9月28日,兴宁区检察院在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期满后,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全某学、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全某学、全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全某学、全某承担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此次庭审对刑事诉讼及民事公益诉讼一并进行审理。被告人全某学、全某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现场。

最后,法庭经合议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全某学、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两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认定全某学、全某应当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判令两人连带支付油条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7万余元上缴国库,并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卢荻 通讯员 罗利艳

编辑丨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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