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什么还要我们承担责任?”5月5日,面对因拒不履行补偿义务的丈夫黄臻(化名)被当地法院拘留的结果,岑溪市南渡镇旺练村村民刘女士感到很委屈。2015年8月17日晚,她丈夫与另外3名好友在山上摘了一个马蜂窝,不料5天后,一名村民经过该处时被马蜂严重蜇伤,花去医疗费约19万元,随后该村民将4名摘蜂窝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后经法院审理,判决4人各补偿1万元给被蜇村民。
该起案件及判决结果在网上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5月9日、10日,记者通过走访各方当事人及主审法官,还原该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该判决的法理依据。
1.4名村民锯树摘蜂窝
黄石斧(化名)是岑溪市南渡镇旺练村人,为了靠近城区方便工作,2008年举家搬迁至妻子娘家所在的岑溪市岑城镇乌峡村三组。
黄石斧说,2015年,他发现乌峡村榄山(地名)山冲小路边的树上有一个巨大的马蜂窝,而且村子里的人也诉说该蜂窝有安全隐患,建议找人“搞了它”。恰好他认识的朋友有捕蜂经验,于是他便跟朋友黄臻等人约了时间一起行动。
2015年8月17日晚,黄石斧与黄臻等4人带上工具后上山,由于蜂窝高挂松树,他们够不到,于是便将松树整棵锯下,各自戴着头罩将蜂窝取走。黄石斧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摘取蜂窝后,他们还用杀虫剂喷杀残余的野蜂,且确认余蜂全部被消灭后才离开现场。
由于野生蜂及蜂蛹在市场上颇受欢迎,卖价高,当晚捕蜂后,几人还到黄石斧家里炒了一碟蜂蛹,饮酒庆祝。
2.5天后有人被蜇严重受伤
2015年9月初,乌峡村村民杨宏远(化名)的妻子找到黄石斧称,8月22日,即黄石斧等人摘蜂窝后第五天,她老公经过榄山山冲小路修理自家水管时,突然遭遇野蜂攻击,头部及四肢一共被蜇了十几下,随后身体不适,先后送到岑溪市区的私人诊所及岑溪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巨大,希望黄石斧等人承担相应责任。
黄石斧说,他自认为当天摘蜂窝时已经清理现场,确认不留有余蜂,而且摘蜂窝一事已经过去5天,现在有人被蜇了却要他负责,他认为不合理,于是双方当天就谈崩了。另外三名摘蜂窝者也认为杨宏远被蜇与自己无关,他们均拒绝了杨宏远家属的赔偿要求。
▲杨宏远亲属在马蜂蜇人事发地点讲述当时的情况。
记者从判决书上确认事实部分中获悉,杨宏远被蜇后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高钾血症、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蜂蜇伤等病症,先后在岑溪市人民医院、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及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住院总天数合计78天,所花费用约19万元。
因要求黄石斧等人给予经济赔偿而多次协商未果,杨宏远于2016年3月23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3.判决结果引起网友热议
2016年6月30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参与砍树摘取蜂窝的4名被告适当分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酌定由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共4万元,即每人承担1万元。黄石斧等4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维持原判。
据悉,终审判决下来后,黄石斧等人均不服从判决,一直拒绝履行义务。2017年2月7日,杨宏远向岑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月14日向4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据悉,迫于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黄石斧、梁路光两人先后履行了全部或部分还款义务,但黄臻等另外两人依然不为所动。
▲图为黄石斧家,可以看出他家较为贫困,但他还是从亲戚朋友处借了1万元履行了补偿义务。
5月5日,岑溪法院执行干警明确告知黄臻等两人,若再不履行义务,将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但二人仍旧拒绝支付补偿款。鉴于此,执行干警分别向黄臻等两人宣读了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决定。对于此次拘留,黄臻妻子刘女士表示,他们对该判决不满,就算有钱也不会补偿给对方,何况目前家里经济困难。
据悉,此事在网络上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他们对于为何摘蜂窝5天后有人被蜇也要负责任表示疑惑。网友“星际穿梭机”戏称,夏天再也不敢扇扇子了,万一引起美国大风暴他可赔不起;网友“随心”称,以后见到蛇鼠也不能吓跑,要不过两天咬死人要负责。
4.主审法官阐释法理依据
5月10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胡光华接受南国早报采访时表示,在该起案件中,由于被告砍树摘蜂窝后是否及时喷杀余蜂,蜂窝被毁需时隔多久方能排除余蜂飞回旧窝处报复袭人等方面,事实或因素均不能确定,且原告被蜂蜇伤与被告砍树摘取蜂窝的行为存在联系,原告被蜂蜇伤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后果也并非出于被告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本案事故属于意外事件。
胡光华说,按照一般人理解,既然判定为意外事故,那么按理摘蜂窝4人理应不用补偿4万元给原告,但这种观点并不妥当。他解释说,在判决该起案件中,不能按照过错责任来处理,而应该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来执行,因为在审判一个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还应该从社会效果方面来考虑。
他认为,该起案件的关键在于,不能排除被蜂蜇伤与摘蜂窝有因果关系,但原告身体受到的损害却是不争的事实,而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当事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在判决4人需要补偿的金额时,亦考虑了本地的生活水平及被告承担补偿的心理承受度”。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周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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