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有风险,勿拿离婚当演戏。网络图片。
在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李雪莲和丈夫为了逃避计生管理假离婚,结果弄假成真,李雪莲为此耗费了20年的青春。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剧情也在上演。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夫妻为买房假离婚,结果弄假成真而引发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
1.案情回顾
女方:为买房少交税款假离婚
男方:离婚自愿,索赔已过时效
A女士表示,她和B先生于1981年9月登记结婚。2003年,B先生想另买一套房,为少交税款,和A女士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并保证离婚后仍会像夫妻一样生活,会对她和家人负责。于是,双方在2003年9月办理了协议离婚。因考虑是假离婚,A女士当时并未就其在婚姻中所受到的精神和身体伤害向B先生要求补偿。
两人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但自2012年11月起,A女士发现B先生和其他女性关系过密,对自己不闻不问,并不再履行之前的承诺。因此,2016年7月,A女士一纸诉状将B先生告到青秀区法院,要求B先生给予她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以及身体损害赔偿5万元。
B先生辩称,两人当初是自愿离婚,离婚后双方并不在一起生活,但还是相互照顾。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自己确实犯了一些错误,但这不是两人离婚的主要原因。两人性格不合,婚姻生活中长期存在矛盾才是离婚的原因。且A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没有责任再支付赔偿金。
2.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假离婚”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A女士和B先生在2003年9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显示,双方自愿离婚,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归A女士所有,B先生一次性给予A女士3万元经济帮助。法院认为,离婚调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A女士主张当时的离婚调解是“假离婚”,B先生对此不予认可,法院也不予采信。
根据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但A女士于2016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已超期。因此,法院对A女士要求精神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A女士在婚姻中的身体损害并没有严重后果,这也并非B先生一方的过错,作为成年人,她自己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这也不是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对A女士要求身体损害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3.法官提醒
“假离婚”有风险 勿拿离婚当演戏
生活中,为规避债务、骗取拆迁补偿、出国等各种理由,夫妻草率办理假离婚的事例很多。然而,假离婚有风险,弄假成真的可能性极大,作决定需谨慎。婚姻是神圣不可亵渎的,希望婚姻中的男女都能珍惜眼前人,千万不要为了眼前利益上演“假离婚”。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申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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