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带身份证不能住酒店,两名男子酒后打砸酒店大门报复,并刺伤酒店保安致其死亡。5月15日,此案在南宁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受害保安的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赔各项经济损失95万余元。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3时许,姚某某、姚某伙同张某酒后欲入住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某商务酒店。因姚某某、姚某未携带身份证,酒店服务员未给两人办理入住手续。姚某某、姚某及张某遂转至南宁市江南区某酒店,但因酒店已关门而未能开房。3人遂迁怒于某商务酒店。返回该酒店后,姚某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该酒店大门,酒店保安罗某见状上前制止,却遭到姚某和姚某某的殴打。姚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连续捅刺罗某,致使罗某腹部、右侧大腿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26日死亡。
检察院认为,姚某某和姚某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追究姚某及姚某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追究张某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诉请判令3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万余元。
庭上,两名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称是因酒后不能住酒店,为泄愤才砸酒店伤保安。但姚某辩称,其行为只导致罗某的轻伤二级,其死亡原因有可能是医院抢救不及时或其本身有病。其辩护人也辩称,是因罗某的家属不顾医生劝告自动出院转院,因此不能排除该行为加剧病情的发展,由此导致其死亡的结果。
对此,公诉人反驳称,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罗某系因呼吸功能障碍及感染性休克导致死亡,并不是因为其自身的冠心病,因此呼吸功能障碍及感染性休克是导致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罗某家属代理人认为,罗某在入院治疗期间,没有明显不当的医疗措施,转院只是为了更好地治疗,且转院是出院后立刻办理的,不会加重罗某的病情。
最后,姚某及姚某某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认罪,并向罗某家属道歉。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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