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备受市民关注的“9·15女子骑电动车被踹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踹人者卓某被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女士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一审宣判:犯罪手段卑劣应予从严惩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晚8时许,卓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南宁市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曾女士独自驾驶电动车在前方行驶。当跟随曾女士至壮锦大道32号“碧园第5季”小区附近时,卓某产生将曾女士踹倒后抢走其挎包的念头。随后卓某驾驶摩托车在“碧园第5季”小区门口自行车租赁点前面路段追上曾女士,并用右脚从曾女士左侧朝其胯部踹了一脚,致使曾女士摔倒在地造成头部受伤。卓某作案后因心慌且有群众围在曾女士身边,未能抢走曾女士的挎包,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2016年9月22日,卓某在南宁市良庆区广西城市规划馆工地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曾女士摔倒在地造成其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卓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女士造成的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法院认为,卓某为劫取财物,驾驶摩托车踹倒正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致被害人受重伤,其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卓某无视国家法律,犯罪手段卑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严惩处。对于卓某的犯罪行为给曾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合法部分卓某应予以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对其犯罪使用的摩托车予以没收;判决卓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女士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宣判后,卓某仍当庭坚称自己“没有抢劫”。代表受害人曾女士到场的其男友孙先生则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他说:“从始至终,被告人及其家人都没有和我们联系商量过赔偿的事情,也没有赔过一分钱。”并表示女友的身体目前还在逐渐恢复中,因伤及脑部,对其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不小的影响。
案件时间轴
2016年9月15日
(中秋节)晚8时许在南宁壮锦大道“碧园第5季”小区门口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路段,骑电动车的曾女士“出车祸”摔倒在地受重伤。
2016年9月16日
曾女士的男友孙先生在事发地点摆牌寻找目击者,并幸运找到了两段监控视频,证实曾女士是被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踹倒的。同日,孙先生报警。
2016年9月19日
南国早报等媒体报道此事,引发各方关注,市民纷纷谴责踹人男子,希望警方尽快破案,严惩行凶者。
2016年9月22日凌晨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民警在五象新区一建筑工地宿舍将踹人男子卓某抓获,当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
2016年9月30日
江南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卓某予以批捕。
2017年3月27日
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卓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2017年5月17日
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焦点解析
卓某的行为到底是抢劫还是酒后泄愤?如是抢劫,其行为属于抢劫未遂还是抢劫既遂?对于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种种辩解,法官一一提出观点并进行解析。
1.是酒后泄愤还是抢劫
在庭审时,卓某当庭翻供称其不是抢劫,而是酒后泄愤。法院对此是如何定性的?
法院认为,据卓某带领公安人员指认现场的录像反映,其在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就已发现并尾随独自骑电动车的曾女士,至万泰隆建材市场附近时产生抢劫念头,并在“碧园第5季”小区门口附近踹倒被害人,可见其发现被害人的地点与其踹倒被害人的地点有一段很长的距离。卓某长距离尾随被害人后产生抢劫念头,并将其踹倒的行为,反映卓某在主观上并非像他在翻供所说的“系酒后发泄随意选择行人踢踹”,而是有针对性地选择作案目标,这与他在侦查阶段供称为了抢包的动机相符。
2.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因庭前准备充分,合议庭对卓某的翻供早有准备,表示一旦出现翻供,可当庭播放侦查阶段的同步讯问录像。根据卓某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的录像反映,其并未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对待,因此卓某在庭审时翻供称受到非法取证对待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在播放录像后,卓某辩称当时只是顺便回答侦查人员提问而已,对翻供的原因和理由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由此更明显反映了其畏罪心理。
3.案发前是否过度饮酒
对于卓某翻供称自己系酒后泄愤的说法,证人卓某荣证实:案发前卓某并未过度饮酒,这与卓某在翻供时所称的“醉酒后发泄”也相互矛盾。卓某对其当庭翻供并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反而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相对稳定,并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一致,因此法院对其当庭翻供不予采信。
4.是抢劫犯罪未遂还是既遂
庭审中,辩护人以卓某未能劫取财物,而提出卓某属抢劫犯罪未遂的意见。对此,法院认为,抢劫犯罪既侵害公民财产权利,又侵害人身权利,因此只要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本案中,卓某为劫取他人财物,实施了将被害人踹下电动车的暴力行为,并致被害人受重伤,即使卓某因群众围观而未能实际劫得财物,但其确已造成了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严重损害,应属犯罪既遂。
5.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庭审中,辩护人辩称卓某是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因此请求对其从轻判决。对此,法院认为,初犯、偶犯并非法定从轻情节,且卓某归案后虽然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当庭翻供,对于影响定性的事实避重就轻,故不能据此对卓某从轻处罚。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张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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