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不知情,9岁半小孩用压岁钱买了一款价值2900元的新手机。家长知道后欲退货,遭商家拒绝。家长认为,商家不该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商家则表示,并未强制其购机,商家不应承担退款义务。对此,工商部门和法律人士均表示,10 周岁以下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购机合同无效。
5月26日,南宁市民谭女士的儿子小涛(化名)来到星湖路附近的致胜科技广场,用自己攒下的压岁钱2900元,在一家店里购买了一款OPPO手机。走出店门后,小涛便把购机票据、手机的包装盒、说明书等都丢进了垃圾桶。过了两天,谭女士才发现儿子私自买了新手机。
谭女士认为,孩子未满10岁,商家能明显判断他是未成年人,不应向他销售手机。于是,她找到商家,希望退货。
商家表示,小涛购买手机时,商家已询问“买手机是否经过家长同意”,得到肯定答复后,才卖给小涛,尽到了询问义务。而且,手机没有质量问题,谭女士也无法出示购机凭据,商家更没有退机义务。多番协商无果后,谭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请求调解。南宁埌西工商质监所所长龚成林认为,小涛未满10 岁,私自购买近3000元的手机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不过,谭女士在监护过程中也有疏忽。将组织双方协商解决。
南国法援律师赵壮涛表示,目前,除了烟、酒两类商品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能销售给未成年人,对其他商品并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小涛不到10周岁,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消费者在购买大件商品时,需由监护人陪同,或事后经监护人追加认可才有效。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小涛购买手机既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也未曾得到父母的追认,故合同无效。即便小涛丢失了凭据,在双方对交易事实认可的前提下,商家仍应退款。考虑到手机的包装已丢失,可能对二次销售或造成一定影响,双方可协商扣除一定折旧费。
赵壮涛提醒商家,商家销售商品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的年龄和购买能力是否相当,与未成年人进行大宗、大额的商品交易时,应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劝阻其消费,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 丨 南国早报 记者雷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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