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下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刘志庚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刘志庚利用担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和中共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17万余元。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刘志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志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丨 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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