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家庭主妇能否分割家庭财产?离婚后无法探视子女,怎么办?6月14日,自治区妇联召开全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推进会暨维权干部培训班,探讨妇女儿童维权话题,现场公布了一些维权案例,足为镜鉴。
当天,会议研究部署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改革任务,还对一批2013~2016年在全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五支队等145个单位,获授予广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蒙宁等150名同志,获授予广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培训班就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知识,对来自全区各市、县妇联的维权干部进行培训。会上,培训班公布了一批维权典型案例(详见“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老婆做家庭主妇 老公称其没贡献要离婚
她能分家庭财产吗
2013年,男子岳某与女子曹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岳某负责赚钱养家,曹某做全职家庭主妇,照顾一家老小,无固定经济收入。岳某在外工作压力大,曹某也因家庭琐事繁杂,时常抱怨,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后岳某以曹某对家庭没有贡献为由,要求离婚。那么,曹某作为家庭主妇,离婚时能分割家庭财产吗?
针对上述案情,律师建议,双方协商离婚,协商不成,再提起诉讼离婚。由于曹某独自照顾一家老小,无固定经济收入,虽然也许没有付出太多金钱,但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她有权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按此规定,曹某应获得经济补偿;由于人口流动性加大,离婚后可能导致后续小孩抚养费执行难,建议用岳某所应当获得的财产分割款来抵偿其应支付的部分抚养费。
前妻认为自己有能力抚养女儿 不让前夫探视
他能去探视女儿吗
李某和前夫邓某在2012年离婚,两人的女儿判给李某抚养,邓某有探视权。离婚后,李某认为自己有能力抚养女儿,不再让前夫探视女儿,并更改手机号码。邓某多次向法院申请探视权,因联系不上李某,强制执行无果,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邓某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没有李某的联系方式,传单只能送到李某父亲家,但李某父亲拒绝签收传票,也没有告知李某的联系方式。开庭审理时,李某拒不到庭,也没有代理人,因此法院认为,是李某主动放弃了权利,最后支持邓某的诉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邓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有法院依法终止探望权利;终止事由消失后,应该恢复探访权利。如李某有异议,李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刘冬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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