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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债信用社划走家庭财产被告,当事信用社已退还十万余元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19年前,梁某向信用社贷款7万元购买沙船,但此后一直未偿还贷款。2014年,梁某在该信用社开设的另一账号收到16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后,信用社在未通知梁某的情况下,分3次将这笔款项划走。为要回这笔钱,梁某全家将信用社诉至法院。近日,此案经过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信用社扣除欠款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梁某。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实,1995年,梁某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后因家庭困难无法偿还。信用社于2013年对该笔贷款内部核销,但在2014年发现梁某的账户汇入了16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后,自行扣划抵销了这笔贷款。一审法院认为,信用社的扣划无法律依据,判令信用社返还。诉讼期间,主办法官多次调解,信用社认识到了自己的扣划不当,希望梁某能归还欠款,但梁某却坚决不同意。于是,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信用社选择了上诉。直至二审期间,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信用社退回梁某一家七口十万余元,梁某与信用社此前的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也随之清偿完毕;信用社承诺不因上述债务将梁某主动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法官就此案提醒市民: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权扣划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此,金融机构扣划其储户的存款有可能会侵犯储户的合法权益。对债务人梁某而言,虽然债权人有可能因诉讼时效等原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故意不偿还债务,在目前国家大力构建诚信社会的前提下,必然会给自己的诚信记录带来污点。

来源  丨 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玉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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