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不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为宣泄怨气,限制另一方探望孩子,使无辜的孩子成了受害者。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父亲为行使探视儿子的权利引发的案件。
2014年9月6日,刘女士向桂林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警,称有人抢走了她的儿子。公安机关出警后了解到,刘女士与蔡先生是夫妻,两人出现感情危机后,孩子一直由刘女士及其父母协助照看,蔡先生多次看望小孩受阻。当日,蔡先生再次受阻后,双方发生冲突,刘女士报了警。经民警调解,蔡先生将小孩接走。可此后当刘女士也想探望小孩时,剧情出现反转,蔡先生及其父母将小孩藏了起来。2014年10月17日,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蔡先生离婚,并要求儿子由其携带抚养。2015年11月20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儿子由刘女士携带抚养。
刘女士获得小孩抚养权后,为报复蔡先生及其父母之前的所作所为,也将小孩藏了起来,还给小孩改了姓名。蔡先生多次沟通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小孩的权利,并将儿子的姓氏恢复成双方离婚前的姓氏。
今年3月2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刘女士与蔡先生对探望小孩的时间、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应予判决解决。法院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的角度考虑,判决蔡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可探视儿子两次。对于儿子的姓氏,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子女变更姓名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判决驳回了蔡先生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现实生活中,离婚后的夫妻往往会因两人之间或与对方家人之间的恩怨纠葛,抚养小孩的一方将小孩作为限制对方权利的一种手段,以达到宣泄自己内心怨恨的目的,这往往会对小孩的成长造成更大的伤害。父母离婚,本身对孩子已是巨大的伤害,离婚后的父母更应平和、理性处理双方的矛盾纠纷,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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