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记者从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获悉,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物流企业自有仓储设施用地,无论自用或出租,只要符合条件,将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次优惠政策出台前,企业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税款,可在后期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据南宁市地税局介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2年和2015年发文,明确了这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近期,国务院推出了六大减税政策,其中出台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便是对此前优惠政策的延续,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
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让物流企业受益不小。广西外运南宁储运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附近有一块仓储用地,达到减税条件的面积约66471.27平方米。今年6月,该公司申请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减免,最终经江南区地税局核算,按规定为其减免17.95万元。
据南宁市地税局初步测算,全市从事大宗商品运输仓储的约170户物流企业,该项政策每年将减免土地使用税116.8万元。
不过,并非所有物流企业都能享受该优惠政策。首先,纳税人必须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是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并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
其次,《通知》中还规定,欲享受该优惠政策,专业物流企业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主要存储的是大宗商品。这些大宗商品是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及工业原材料,如:粮食、棉花、蔬菜、水果、水产品、化肥、农药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矿砂、成品油、纸浆及纸制品、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若物流企业的用地主要用于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或是用于办公、用作生活区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无法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也不在优惠范围内。
南宁市地税局提醒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优惠。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雷倩倩 通讯员蒙洁 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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