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宁七塘“10·19”重大交通肇事案在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荣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事故现场。
法院查明,2016年10月19日上午9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荣驾驶桂A牌照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市兴宁区322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被害人黄某驾驶桂A牌照的小型越野车,搭载被害人毛某、梁某、谢某、侯某沿322国道由西往东行驶。两车行驶至322国道722公里+900米处路段即将会车时,被告人李某荣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重型自卸货车在下坡制动过程中,车厢右侧后部与正常行驶的小型越野车右侧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小型越野车内司乘人员5人当场死亡。5名被害人当天从南宁赴宾阳,是为开展专项监督和防御21号台风“莎莉嘉”的安全检查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李某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因被告人李某荣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操作不当,单方原因造成了越野车上5名水利系统公职人员当场因公殉职,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记者了解到,案发当日,兴宁区检察院派驻五塘的检察室及时介入,参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的勘查,参加案件分析会,提出针对性的取证意见和侦查思路。2016年6月2日,兴宁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庭审。庭审中,兴宁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采纳公诉人意见。
宣判之后,兴宁区检察院将通过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对5名被害人家属进行司法救助。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蒋文跃、通讯员刘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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