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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退换条件放宽、预付卡限定金额…广西消费者的权益将受到更多保障

阅读数:345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
针对消费纠纷较多的汽车销售、培训教育、预付费等热点领域,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作出了充实细化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7月27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针对消费纠纷较多的汽车销售、培训教育、预付费等热点领域,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作出了充实细化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销售
新车自燃可整车退换

虽然新车出厂前会经过技术性检查,但是新车买回家后,出现问题的事例也很多。业内人士介绍,现实中汽车出现问题,汽车经销商一般都会给维修,但很少能退换。

2012年,国家出台了家用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但是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等情形没有纳入管理。二审稿放宽了可以整车退换的条件,明确新车销售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出现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等情形,车商应该根据消费者要求予以整车退换,并赔偿损失。

对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更换零件,二审稿则明确可以整车退换。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汽车发动机或者变速器同一部位的主要零件,因为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整车退换。二审稿放宽了条件,规定新车销售两年内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内,只要汽车发动机或者变速器主要零配件分别或者合计更换过两次,发动机和变速器整体合计更换两次,消费者就可以提出整车退换。

二手车经营者要承担质保责任

随着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购买二手车。但由于汽车本身具有很强专业性,如果消费者不擦亮眼睛,就容易发生消费纠纷。

二审稿明确,家用二手车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出售前,经营者应当对二手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的问题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告知消费者。对无法核查的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也要告知消费者。

二审稿还规定,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二手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

培训教育
7种情形消费者可要求退学费

时下,辅导班、兴趣班、专业考试培训等各种培训教育非常火爆,热闹背后也乱象丛生。有的培训机构打出“名师”头衔,但资质无从考证;有的培训费用昂贵,令人咂舌。因教育培训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二审稿规定了消费者可要求退学费的7种情形,包括:不具备法定招生资格而进行招生;以虚假的教学、生活设施条件,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骗消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降低教学水平,安排不具有教师资格或者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场所、设备、设施;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迟延学业;教学场所、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

二审稿明确,培训机构的经营者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

预付费卡
单张记名卡不得超过5000元

二审稿充实了预付费方面的相关规定。例如,明确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明确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

二审稿明确,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个体户等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预付凭证金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对于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试用商品
经营者有提醒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责任

在近期发生的云南手镯事件中,游客在试戴手镯时出现损坏,商家要求赔偿30万元,后经第三方鉴定,手镯价值大约18万元。今后如果出现类似情形,是否要由消费者负全部责任?

二审稿中细化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明确规定经营者要说明正确使用设施设备的方法和防止意外的注意事项,并采取相应措施。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试用昂贵的商品时,经营者也有相应的责任,并不是完全由消费者承担责任。

近年来,外省不时出现“天价虾”“天价鱼”等旅游消费事件。不久前,因在北海一大排档点6个菜花了2023元,7名广东游客在网上发帖投诉。后经过工商部门介入,双方虽然达成和解,但因为菜单没有顾客签字,不能及时确定责任(详见本报7月18、19日报道)。

二审稿新增规定,餐饮业经营者要明示商品价格、数量和规格,不能出现前后价格不同的情况。对消费者选定的商品以及价款,应当预先经过消费者确认。

其他看点
因质量问题退货不用退赠品

条例草案此前规定,关于涉及公用服务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争议,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规定不适当地扩大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二审稿删除了该条文。

现实中,有的商家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将“赠品等一并退回”列为退货的前提条件。二审稿明确,经营者因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法承担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等折价抵扣退款。

此外,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水、电、气、手机通话时间和网络流量等计量异常增加,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是消费者责任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请你提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在广西人大网(http://www.gxrd.gov.cn)全文公布,市民可以直接登录广西人大网提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三处(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 10 号,邮政编码:530022)。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实习生 黄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