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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惊人!儿子离奇“弄丢”,妻子提出离婚,真相让他难以忍受!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三年前,已经有了一对儿女的李先生,被在外打工归来的妻子告知两人又添了一个儿子。妻子带着小儿子继续外出一年多后,突然回家的她却告诉李先生小儿子“弄丢了”,妻子还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令李先生更难接受的是,“离奇弄丢”的小儿子其实是妻子婚内出轨与他人所生。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判决过错方梁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疑惑:男子意外“得子” 妻子改口“没生过”

1992 年,家住南宁市邕宁区的李先生和梁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1993年梁女士生下女儿,次年又生下儿子,生活压力让夫妻两人时有争吵。2013年,梁女士说要去打工挣钱供孩子读书便离开了家。虽是在南宁打工,但她偶尔才回家住几天,大多时候都租住在外。

2014年8月,梁女士抱着一个男婴回家,声称是她和李先生的小儿子。然而2015年底,再次在外打工回来的妻子却说自己把小儿子弄丢了。自此之后,夫妻二人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平日极少来往。直到今年4月,李先生收到来自邕宁区法院的一纸传票,才得知妻子以夫妻分居数年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梁女士诉称,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婚后从女儿上小学到大学读书的费用,都是由她操劳承担,但丈夫还辱骂殴打她。梁女士称,自己忍耐多年已忍无可忍,为躲避丈夫才于2013年9月离家外出打工至今。虽然丈夫不同意离婚,但两人感情实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离。

庭上,梁女士的一番说辞让李先生疑惑不解,对于当年被“弄丢”的小儿子,梁女士口口声声说从没生过。即使他们的一对儿女出庭作证,梁女士也矢口否认生过小儿子。

真相:女方出轨产子 男方索赔5万元

主办法官在前往医院调取了梁女士生育期间的住院记录后,发现梁女士的确在2014年住院生下一子,但医院存档显示孩子的父亲另有其人。面对法官出示的住院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等铁证,梁女士这才当庭道出了真相。

原来,她在外出打工期间,曾与另一男子夏某在南宁银海大道同居并生下一子,但由于双方各有家庭,两人最终选择分手,小儿子也被其生父夏某带走,目前不知去向。为了圆谎,她回家后只能欺骗丈夫说孩子被弄丢了。

面对这样的事实,李先生一方面难以割舍多年的夫妻感情,表示不同意离婚,一方面又无法忍受孩子非亲生,在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判决:准予离婚 妻子赔偿丈夫2.5万元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女士自 2013 年 1 月起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在分居期间虽偶尔回家看望子女,但并未与丈夫修复和谐的夫妻关系,反而违反婚姻道德,与他人同居并非婚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确无和好可能,故认为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其次,因梁女士婚内出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又向李先生隐瞒该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先生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考虑到梁女士已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自愿承担女儿一半的助学贷款本金,法院认为李先生主张梁女士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数额过高,酌情支持2.5万元。

法官说法
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虽说本案中梁女士对离婚存在过错,而杨先生也不同意离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在杨先生与梁女士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符合应准予离婚的的法定情形下,不能因梁女士自身存在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韦明姣 池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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