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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南宁市政府印发的《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面提高。
供养对象
《办法》规定,对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具体认定实施细则,按自治区民政厅出台的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救助供养标准
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指导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办法》将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为:各县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倍;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倍;各城区(开发区)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倍。
照料护理标准方面,《办法》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不予补助;半护理的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可同时享有救助与社保福利
《办法》要求,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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