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实行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拟取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同时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保持10%不变。如果取消最低计税价格,根据南宁目前新车主缴税的情况,每年有将近两成的新车主受益
税率不变仍为10%
根据《征求意见稿》,车购税的税率保持不变,仍为此前规定的10%,车购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根据不同的情形,车购税的计税价格有4种确定办法。其中最常见的是: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这一类车辆的车购税纳税计算公式为:车购税=购买价格/(1+增值税税率)×10%,一般汽车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南宁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副局长张向荣介绍,车辆销售发票上“不含税价”栏上标注的金额,实际就是这类车辆的计税价格,车主可据此判定出新车的车购税额。
另外3种确定办法,主要针对纳税人进口、自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以及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这些情况相对较少,且计税价格的确定办法不尽相同。
约两成南宁新车主受益
据了解,由于车购税额与汽车售价挂钩,以前的一些车商开具车辆销售发票时,特地将车辆销售价标低,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每一款车辆都设置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时,如果车辆购买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按购买价格计税;如果购买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
不过,《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这一规定。据悉,《征求意见稿》取消最低计税价格,是由于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
目前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是采集时段内汽车生产企业给各地经销商出厂价格的平均值。国家税务总局会分时段核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地方税务部门征税时,就会按照国税总局核发的每一款车的最低计税价格审核征税。
张向荣介绍,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南宁申报纳税的车辆中,约有20%的车辆是按最低计税价格纳税的,这些车辆集中出现在年底车商冲量促销的时候。虽然这些车辆实际售价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但多数车辆因此多支付的税额也不高,其中70%以上的车辆因最低计税价格纳税税额高出的部分在200元左右。如最低计税价格取消,南宁约有两成购车者可从中获益。
偷逃税款将被追责
尽管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但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针对这类违法行的处罚。张向荣告诉记者,在《条例》以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对这类行为的处罚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虚假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车广西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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