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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部国土部联合放大招,集体建设用地将可建租赁住房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住建部、国土部近日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方案》提出,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确定第一批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① 13城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

13个开展试点的城市分别是: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

文件要求,试点城市需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试点需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网络配图

针对出租行为,文件特别强调,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人也不得转租。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另外,对于有条件的城市,国土部和住建部也提到,要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利用集体土地建租赁房“好处”不小,此举不仅不占用地方国有建设用地指标,且可降低建设保障房的用地和拆迁成本。但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并集中向城市居民出租,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之下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此外,在集体土地上建租赁房,也令业界担心是否会造成新的小产权房问题。


② 对房价房租影响几何?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被部分人士解读为农村集体土地不用经过征地环节直接进入市场,土地成本将大幅降低,对房价将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出现商品房价格二三折的房子。这个试点方案对房价的影响真会有这么大吗?

            
                                                           ▲网络配图

证券时报发表的评论文章分析,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但是,目前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仅在13个城市进行试点,并且采取政府主导、农民集体自愿的原则,试点实施后要在2019年11月开展中期评估,并在2020年底前进行总结,这些试点能否大规模推开及供应量有多大尚不确定,因此对房价能有多大冲击存疑。

另外,也有专家表示,现有的土地和商品房价体系没有本质的扭转;而且这些住房的用途具有唯一性就是租赁住房,和买房体系基本是隔离开的。因此,这个政策对房价的影响预计不大。

                                                         ▲网络配图

不过,在房租问题上,影响可是相当大。

从供需关系的层面来说,更多的供应显然有利于降低房租。总体来说,会比由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市场便宜一半左右,比一般的市场租赁房便宜80%左右。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也认为,集体用地因为土地价格相对较低,对于集体产权拥有者来说,可以获得稳定回报。集体用地的出租房,在租金市场化的情况下,可以达到年投资回报率5%以上。因此,他认为这一政策落地后,将对这13个城市的租赁市场有非常大的影响。

▼以下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主要内容:

试点范围
按照地方自愿原则,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第一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四川成都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除北京、上海外,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计划开展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后启动试点。

试点内容
(一)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试点城市应当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二)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四)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部署试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城市政府全面负责试点组织领导工作,制定试点工作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建立试点协调决策机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稳妥有序推进试点。

(二)推进试点实施

1.编制实施方案。试点城市根据本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2017年1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

2.试点实施、跟踪及总结。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2019年11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0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法规范运行。要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四)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来源: 中国经营报、证券时报  (南国早报房地产事业部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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