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问:我与妻子领证前三个月,我在父母资助下购置了一套面积为89平方米的婚房,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我们只支付了30%的首付,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
随后,我与妻子登记结婚。婚后按揭部分虽然从我的账户划出,但妻子也帮着一起还贷。结婚5年后,妻子突发疾病去世,未留下子女。
岳父母为了老有所依,要求我在房产证上加上他们两人的名字,共同继承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我不同意。现在他们想起诉我,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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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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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焕东律师解答:你的房子是婚前购买,属于婚前财产,所有权属于你本人。
结婚后到你妻子去世前共同还贷部分是你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作为你妻子的遗产由你及岳父母共同继承。
你的岳父母要求共同继承房屋所有权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会根据你房屋的作价就你妻子遗产中属于你岳父母的部分,要求你对他们进行补偿。
来源:南国早报房地产事业部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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