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小鹏受贿一案于近期一审宣判,陈案发前任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局长,法院认定其为相关公司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73万元。
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小鹏担任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图书采购项目、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以及合作课堂项目推广活动中,为多家单位谋取利益或提供支持,收受相关公司负责人员的好处费共计73万元。
法院认为,陈小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蒋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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