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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这起噪声污染损害案,入选全国十大典型案例

阅读数:4356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
一业主称一直受到小区水泵发出的噪声影响,导致其左耳听力下降。

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陈永荣等诉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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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运转噪声大  业主诉讼求搬迁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陈永荣、梁向红购买了南宁振宁公司开发的振宁阳光康城3号楼A单元501号房。陈永荣等称,该楼房地下一层为车库和水泵房等。自2008年9月入住以来,一直受到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影响,导致陈永荣左耳听力下降,为此多次到医院治疗。2009年8月31日,陈永荣委托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案涉房屋卧室对水泵噪声进行监测,其主卧室昼间实测值为42.1分贝、夜间实测值为38.2分贝。为此,振宁公司采取了更换水泵等减噪措施,但陈永荣等仍感噪声未消除,经再次委托监测,其卧室夜间实测值为40.9分贝。此后,振宁公司未再对案涉水泵采取整改措施。陈永荣等遂提起诉讼,请求振宁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噪声检测费、专项维修资金、房屋购置税、房屋办证费;按市场价回收案涉房屋,并支付搬迁费。

【裁判结果】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开发商应确保其设置的水泵噪声符合环保要求。案涉房屋卧室的水泵噪声夜间值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且整改未能根本解决,陈永荣等三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振宁公司按市场价格回购案涉房屋,并向陈永荣等三人赔偿搬迁费、医疗费等费用。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振宁公司作为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的选定者,应确保其所选定的水泵设置位置不对业主产生噪声干扰,并有对水泵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简单通过房屋买卖而转移给业主。经监测,案涉房屋卧室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夜间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卧室夜间噪声限值,亦高于同期《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住宅卧室夜间噪声标准,构成噪声污染。因振宁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完全尽到隔音降噪义务,或案涉水泵噪声污染系水泵自身单方原因造成,其对案涉水泵噪声给陈永荣等三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水泵噪声未能根本解决,二审法院判决:振宁公司按市场价格回购案涉房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法院充分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开发商是案涉水泵安装地点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转移给业主。由于目前缺乏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标准,本案判决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合理性。在整改无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本案判决振宁公司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陈春栩整理)

来源 丨南国早报客户端   记者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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