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正式实施,取消了13%的税率,原来适用该税率的行业“下移”到11%的税率档位中,形成了17%、11%、6%三档增值税税率的结构。
新政实施后,包括农产品在内的相关商品增值税税率下调,这无疑将降低它们的增值税负担,对农业及农产品采购行业影响深远。税率简并后,在涉及农产品交易过程中,纳税申报、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哪些变与不变?10月22日,广西国税12366郭税官为纳税人梳理了近段时间增值税简并税率的热点问题,就纳税人的疑问分上、下两期一一作答。
问题一:新政实施后,企业开展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农产品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业务的,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扣除率为13%。
问题二:开展非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收购发票指购进农户自产农产品时由购进方向农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问题三:开展非农产品深加工业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处购进农产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既用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又用于其他业务,未分别核算的,则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问题四:开展非农产品深加工业务,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不含农业生产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问题五:开展非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进口农产品以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雷倩倩 通讯员 唐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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