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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简并!这些变化广西纳税人都应该知道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今年,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正式实施。新政实施后,增值税申报时有哪些调整?对扣税凭证的要求是否有变化?10月29日,广西国税12366郭税官继续为纳税人解答热点问题。


  问题六:企业购进农产品,既用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又用于其他业务,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七: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扣除率分别为: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进销同率。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11%。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按是否属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的处理原则进行区分,分别适用11%、13%的扣除率。

  问题八:此次政策调整,对扣税凭证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答:(一)可作为扣税凭证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仅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除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外,通过其他环节(包括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三)除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有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作为扣税凭证。

  问题九:为配合税率简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纳税人的销售情况,11%税率一栏拆分为两栏,分别填报适用11%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开;

  二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栏次,用于单独填报由于维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的“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问题十:销售方和购买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定?

  答:7月1日是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纳税人7月1日前已取得的扣税凭证、已实现的交易,按7月1日前后据实处理。此日期前的,按原抵扣政策进行抵扣;之后的,按财税〔2017〕37号规定进行抵扣。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雷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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