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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太肥!“线人”出面谈价,南宁一禁毒大队长收钱后,放走涉毒人员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一笔8万元的“进账”,将身为禁毒大队大队长的黄祥铄送上被告席。三年前,在办理一起涉毒案件时,黄祥铄伙同“线人”收取涉毒人员家属所送的钱,将涉毒人员放走。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该徇私枉法案作出一审判决。


指控:收钱后放走涉毒人员

案件由南宁市公安局移送至检察机关查办。黄祥铄现年41岁,2015年6月,他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刑事拘留,后被西乡塘区检察院变更取保候审。

西乡塘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2日,时任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的黄祥铄接到“线人”杨受摇的情报后,指派该大队民警万某锋与周某林(二人均另案处理)带领协警与杨受摇一起,到南宁市朝阳路金山广场D座一房间,抓获郭某、梁某英、韦某小、盘某源等 5 名涉毒人员,并当场查扣郭某持有的100多克K粉(氯胺酮)和6克冰毒(甲基苯丙胺)。

办案过程中,因有人为被抓获的涉毒人员求情,黄祥铄便要求万某锋与周某林不要再管该案,并违法要求两人将调查材料交给“线人”杨受摇。万某锋与周某林听从黄祥铄的指示,将调查材料交给杨受摇。

随后,杨受摇在黄祥铄的授意下,收取郭某及家属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 9.3 万元,并将所有涉案调查材料和扣押的毒品销毁,将郭某等人释放,导致郭某等人至今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事后,黄祥铄分给杨受摇、万某锋、周某林各5000元。


细节:“线人”出面讨价还价

对于案发经过,涉案人员郭某供述,事发当天,朋友打电话给他,说要带两名女子到他租住的房间玩——即一起吸食K粉。下午,禁毒大队人员冲进房门,在沙发下搜出剩下的毒品。办案人员将他们 5 人拉到向阳派出所验尿,之后带至青秀公安分局禁毒大队,郭某被单独关进一间办公室。

郭某称,杨受摇进办公室后,他问对方怎么处理。杨回答,“其他人交钱走了,你也交点钱,把你放走算了”。杨受摇第一次开价罚15万元,郭某回答没那么多钱,两人多次讨价还价,最后同意交10万元放人。谈好后,郭某给家属打电
话凑钱,共凑到8万元。杨受摇想了想,同意了这个数目。

过了一阵,郭某家属取好钱带到禁毒大队办公室,将钱装进黑色塑料袋后交给杨受摇。做完笔录后,郭某于次日凌晨2时左右离开。为何让杨受摇与涉毒人员家属商谈?据黄祥铄供述,当晚,有一男子闯进他的办公室,问怎样才能放走这些涉毒人员。他见办案人员都在忙,于是叫常提供线报的“线人”杨受摇处理。杨受摇将男子推出办公室,过了10 分钟,杨受摇回到办公室向他汇报,对方提出交罚款放人。黄祥铄对此予以默认。

又过了一会,杨受摇返回说,已收了涉毒几人的钱财。黄祥铄当时没吭声。杨受摇接着就把钱放进了黄祥铄办公室的抽屉。待民警持材料向他汇报时,黄祥铄指示将材料和毒品交给杨受摇。另外4 名涉毒人员供称,他们一共向杨受摇交了1.3万元后,分别被放走。

判决:犯徇私枉法罪

庭审中,就杨受摇收取钱款为 8 万元还是 9.3 万元等多个焦点问题,相关各方展开辩论。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收取钱款,其余的1.3万元只有涉毒人员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认定杨受摇总共收取8万元;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回队后按程序进行称重、问话及做笔录等,后向时任大队长黄祥铄汇报,足以认定涉案毒品已称重。

现有证据证实郭某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进一步侦查;因在案证据只有黄祥铄供述称杨受摇销毁了案件材料及涉案毒品,杨受摇否认,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未认定该指控事实。

法院认为,黄祥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杨受摇收受他人贿赂 8 万元,徇私枉法,对犯罪嫌疑人故意包庇,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共同犯罪中,黄祥铄起领导、决定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受摇经黄祥铄同意,与涉毒人员家属商谈收钱放人事宜,并将收取钱款交给黄祥铄支配,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黄祥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杨受摇有期徒刑二年。黄祥铄与杨受摇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蒋文跃 通讯员 蒙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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