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近日统一调整我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其中,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5元、84元和60元。调整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多种人群。
据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而作出的。我区自2015年起,连续三年统一调整全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自治区人社厅要求各市人社局,在2017年11月30日前,将2017年1月1日以来经调整后所增加的待遇补发到位。其中,伤残津贴经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涉及的人群:
1.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这部分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7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上述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3.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6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4.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此次规定执行。
来源 丨 南国早报记者刘冬莲 通讯员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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