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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广西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刘冬莲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发布通知,对广西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据5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广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6-10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该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时段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此次调整,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也获得加强。《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此次调整前,我区的高温津贴标准(2011年的标准),是根据2010年我区职工年平均工资31842元制定的,下限是100元/月,距今已10年。2020年我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达到86111元,较2010年增长了170%。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问题,已愈来愈引起各级政府和广大劳动者的关注。

我区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不相适应。适当调整我区高温津贴,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保障用人单位夏季的正常生产秩序,促进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多点:

《通知》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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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覃香妮(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