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赵劲松
11月18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5月至11月中旬,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广告监管领域“护苗助老”整治行动,共查处医疗、药品等违法广告案件42起,罚没102万元,有效规范了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金融投资、教育培训等领域广告,切实保障老年人和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净化广告行业市场环境。
南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广电、中医药、人民银行等部门,重点检查容易发生“保健”“投资”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人、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养老院、社区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视力矫正中心等场所。同时,加强对节假日、网络集中促销期等时段的监管。
在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期间,南宁市场监管部门共监测保健食品广告1345条、医疗器械广告663条、医疗广告543条、药品广告1253条、金融投资广告303条、教育培训广告887条、视力矫正广告259条,共查处违法广告案件42起、罚没102万元,责令停止发布医疗广告10条、药品广告2条、教育培训广告26条,开展行政约谈两次。
典型案例1
宣传保健食品能治病,陕西一药企被罚30万元
经查,陕西某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广州一家广告公司,通过广西大众媒体发布“中医话养生”栏目广告。在该栏目中,宣传保健食品“某液”的广告中含有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宣传药品“某护肾胶囊”的广告中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南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
典型案例2
用医生形象做代言,南宁一公司被罚款4.8万元
2021年1月,南宁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与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主要负责广西、海南的客户在某浏览器平台上代理广告推广。
经执法人员调查,“3•15”晚会曝光前,该公司在某浏览器平台上发布了73家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其中,南宁某口腔门诊部、南宁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百色某医院等多条医疗广告中,存在以医生形象代言作推荐的违法事实。
南宁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公司作为广告代理发布者没有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在浏览器平台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仍然存在以医生形象代言作推荐的网页画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8万元。
典型案例3
发布广告未作出风险提示,广西一公司被罚款2万余元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从2016年起,广西一家公司通过设立网站,在网站的“加盟投资回报分析”模块中发布招商广告,招商广告页面有“本表只做参考使用”字样,但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公司发布招商广告未作出风险提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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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颖(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