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石慧琼
吴女士问:我想把一些读过的好书录成音频放到某客户端上传播,需经作者同意吗?
吴艺霞律师解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也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你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后,如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再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值班律师:吴艺霞 15678182915
11月22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手机号:15177820628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李思叡(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