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问:近日,我4岁的女儿在幼儿园被同学推倒造成手部骨折,用去医药费上万元。幼儿园以孩子摔伤是同学引起,应由该同学家长赔偿为由拒绝负担医药费,这合理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除非涉事幼儿园能证明对此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责任。
值班律师:麦鹰雄15177820628 吴穷15777856121
3月4日(周五)值班律师
下午 林剑,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房产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医疗纠纷、海事海商诉讼、拆迁补偿、行政听证等。联系电话:1877671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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