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南宁某通信营业厅的女业务员劳某瞒着客户,贩卖客户的手机号码,非法获利5792.5元。3月14日下午,劳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受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庭判处劳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劳某原是南宁某通讯营业厅的一名业务员。自2021年4月起,劳某在工作中为客户办理手机号码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客户经实名认证办理的手机号码及相关验证码,用以注册某宝、某东等网络软件。每提供一组“手机号码+验证码”即能从中获取非法利益4~8元。截至案发,劳某共获利579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劳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劳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非法所得5792.5元;责令其支付赔偿金5792.5元;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我对侵犯客户的隐私表示道歉!”当庭宣判后,劳某认罪认罚,深刻反省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将依法自愿缴纳赔偿金、罚金,并在区级、市级媒体及广大网友面前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后,劳某当场缴纳赔偿金及罚金。法院供图
据了解,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也成为被抢占的对象,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日益严重,由此导致电信诈骗、敲诈勒索案件增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而一些行业内部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因难以抵制金钱诱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传手”。
对此,法官提醒相关的行业从业者要以案为鉴。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谨慎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或在提供时注明用途,妥善处理含有个人信息的个人物品。一旦个人信息遭到侵犯,要第一时间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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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邱晨(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