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问:我的小孩今年8岁,近日在游乐场玩蹦床时摔伤,肘部骨折,医疗鉴定为10级伤残。送孩子入场前,我按要求签了安全告知书,场内有工作人员,家长在外照看。但出事后,游乐场逃避责任,孩子是我开车送医的。游乐场因投买有相关责任保险,把我的赔偿请求均限于投保范围,推给保险公司,只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负担70%,要求我自行负担30%,我认为不合理。
蒋鸣湄律师解答:涉事游乐场尽到对消费者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由家长自负部分责任的分担方案并无不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除非家长举证证明小孩受伤完全是由于游乐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否则应该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3月28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 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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