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钟小启
去年4月,钦州灵山县的陈某、花某夫妇养的两头牛跑到同村的农某家门口吃农作物,并将前来查看情况的农某触伤。后来,农某提出赔偿要求,但遭陈某拒绝,双方因此闹上法庭。近日,灵山县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农某经济损失16万多元。
去年4月14日,陈某夫妇饲养的一大一小两头牛挣脱绳索走失。当晚9时许,同村的农某听到门外有声响,便出门查看,结果遭到了两头牛的攻击,农某因此受伤住院。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结果都未达成一致,农某遂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陈某夫妇辩称,涉案的两头牛走丢时并未拴在一起,大牛之所以对农某发起攻击,是因为农某想要拴走小牛,农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他拒绝赔偿农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花某系涉案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具有看管涉案牛的责任,不能以涉案牛自己挣脱绳索主张免责。此外,陈某和花某未能提供农某想要拴走小牛、存在严重过错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农某对自身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陈某、花某赔偿农某经济损失16万多元。陈某、花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饲养牛、猪、狗等家畜在农村极为普遍,《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采用无过错原则,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时,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只有在因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不承担或是减轻责任。作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对宠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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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