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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有变化

阅读数:126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李思叡(见习) 记者:刘冬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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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广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3月1日起,广西首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非低收入人口城乡居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制度从以往面向特定困难人群转变为全体参保人员。

今年1月,广西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于3月1日起施行。据《通知》要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等纳入救助范围。

发布会介绍,与以往的医疗救助政策相比,《通知》扩大了广西医疗救助对象的覆盖范围。以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按疾病病种来划分和救助,涵盖面有限。新的政策对“重特大疾病”的概念内涵予以了调整,以医疗费用多少来划分,有利于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

据《通知》,广西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该做法使得制度衔接更紧密,确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通知》在原有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直接救助对象外,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其他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真正做到及时、精准托底。

据悉,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广西医保部门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八统一”。三年来,广西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1.57亿元,医疗救助制度惠及困难群众1858.46万人次。

新闻链接:

《通知》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1.明确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合规住院费用给予分类救助: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二类人员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达到100%、95%、90%,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为6万元、5万元和3万元。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80%,年救助限额2万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救助起付线为3000 元,救助比例70%,救助限额为2万元。

2.明确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标准。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二类人员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分别按100%、95%和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为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此外,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救助对象,按照相应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后,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起付标准不低于1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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