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对凤山县委原书记廖锦成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廖锦成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廖锦成利用其担任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中共凤山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广西某蚕业有限公司、商人韦某某等单位及个人在获取产业开发生产项目及项目补助资金、承揽建设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130万元。
▲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2009年至2011年期间,廖锦成指使他人安排河池市发展改革委二层机构河池市工程咨询公司将公款转给其使用,该公司于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间向廖锦成转账共计35万元,并以其他名义进行平账。廖锦成将该35万元予以侵吞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廖锦成担任凤山县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违法决策,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为万寿谷公司融资举债51081.606万元,造成凤山县人民政府未收回资金46862.58万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人廖锦成。法院供图
法院审理认为,廖锦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侵吞公款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决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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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凤山县委原书记廖锦成受审,被控受贿、贪污、滥用职权3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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