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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贿所得转到妻嫂名下!百色市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开庭

阅读数: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莫妮娜 记者:蒋文跃
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5月23日,百色市田林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隆林各族自治县教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胜奇受贿罪、洗钱罪一案。据了解,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百色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杨胜奇利用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数字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9.59万元。案发后,杨胜奇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41.5413万元。

其中,在2021年3月6日,杨胜奇全款支付80.60万元在贵州省兴义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其中的59.6083万元属于杨胜奇的贿赂所得。为了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将该房产登记在妻嫂凌某芳的名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胜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为了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受贿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庭审现场。

田林县法院审判长赵国秀受访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关洗钱罪最显著的修改就是将“自洗钱”行为,正式纳入洗钱罪范畴,“自洗钱”是洗钱行为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所谓的“自洗钱”即自己犯罪自己清洗,其本质仍然是洗钱行为,“自洗钱”入罪意味着司法机关在侦办上游犯罪时,还可以单独地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自洗钱”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增大司法机关的调查追赃力度,最直接地震慑所有洗钱行为的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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