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同一块山地,却因两份《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重合,原来是因为相关部门工作失误所致。而该块土地因道路修建需要,已经被征用。先拥有该土地使用权证的玉某,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局二次颁证中与其土地证重合部分。一审玉某败诉,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在前证没有注销的情况下又重复颁证的行为违法。
2002年,玉某因建设房屋需要,取得了南宁市某二级公路7公里处,一块使用面积为150平方米荒山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原南宁市邕宁县国土资源局对南宁市某二级公路7公里处东面面积185519平方米的土地公开招标拍卖,南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20年,因市政道路修建需要,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征收了部分土地。
2021年,玉某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完善其土地用地资料。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以该宗地与已登记确权发证的南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界线部分重叠,重叠面积为144.53平方米为由,拒绝了玉某的申请。
玉某得知自己土地使用证之外竟还有另一个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的二次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南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证中,与其土地证重合部分,要求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由于南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政府合法的挂牌出让手续竞买得到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原邕宁县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玉某的诉讼请求。
玉某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主办法官调查发现,玉某2002年办的土地证项下土地面积150平方米,涉及重叠的部分144.5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被政府收回,导致玉某也无法实际使用剩余5.47平方米土地,且因颁证机关的机构改革和内部工作瑕疵,玉某所持土地证的办证档案已经残缺不全,如果简单驳回玉某的诉讼请求,其合法权益将难以主张。
二审庭审中,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认可玉某2002年土地证的合法有效。最终确认,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在前证没有注销的情况下,为南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复颁证的行为违法,并驳回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下一步,行政机关将根据二审判决,与玉某就补偿问题进一步协商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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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莫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