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谭双梅
禹先生问:7月14日,我收到某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妻子以我有情人和性格不合等理由起诉与我离婚。我在异地打工,想举证证实自己与妻子感情很好,但法院指定的15日举证期限过短,我希望能有30日的举证期限,请问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虽然法院指定你举证期限为15日,但如果你认为该举证期限过短,可以与王某协商由原来法院指定举证期限15日延长至30日,并经管辖法院准许。
值班律师:麦鹰雄 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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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思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