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河池南丹的韦女士到南丹县中医医院待产。她想要剖宫产,可医院认为其有顺产的条件未准许。痛了三天三夜,韦女士足月产下的女婴小佳(化名)却因严重窒息导致脑瘫。医院该不该为此担责?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对韦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10%的过错。而河池市两级法院最终认定,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未能正确给予韦女士适当、合理的治疗,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韦女士各项损失61.9万余元。近日,韦女士已收到医院的赔偿款。
女子痛了三天三夜,生下的女婴因窒息脑瘫
“小佳快3岁了,还不会坐立、不会说话,吃饭都要人喂。如果可以选择,我情愿不要这笔赔偿款,要小佳健康。”8月5日,在接受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采访时,33岁的韦女士并没有打赢官司的喜悦,更多的是对小佳未来的担忧。
▲小佳年近3岁仍无法坐立、不会说话。受访者供图
韦女士说,2019年9月29日2时许,怀孕40周的她,因阴道少量流液伴见红,便到南丹县中医医院待产。该医院认为其各项检查良好、无剖宫产的指征,完全具备顺产的条件。在告知阴道分娩过程中可能对母婴产生的风险及并发症后, 由其在《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住院待产。 其间,因为疼痛,韦女士提出想剖宫产,但医院方未同意。
痛了三天三夜,直到同年10月1日15时许,韦女士顺产下小佳,由于分娩时出现肩难产的情形,小佳出生时出现重度窒息,一出生就被送入该院儿科继续治疗。因病情加重,同年10月3日,小佳被转入河池市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出院时,院方诊断小佳患有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多种疾病。后因小佳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有异于常人,韦女士遂带到广西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和治疗,被诊断为:脑性瘫痪。此后的两年时间里,韦女士和家人带着小佳辗转南宁多家医院,给小佳做各种康复治疗,但收效甚微。
女子索赔130万余元,医院辩称无过错
韦女士认为,自己待产入院时,院方检查显示胎儿很健康,小佳之所以患上脑瘫错在南丹县中医医院。2020年7月,韦女士和小佳将该医院告上南丹县人民法院,索赔130万余元。诉讼期间,韦女士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因就诊病历不清等原因,被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后经司法鉴定,小佳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残疾”。
对此,南丹县中医医院认为,该院的诊疗护理规范,没有任何过错。发生肩难产后,他们立即按规范处理。胎儿出生时活力差,院方给予积极的窒息复苏处理,同时急呼儿科来诊协助抢救,历时15分钟抢救成功,后转入该院儿科治疗。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该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再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院方存在10%的过错,法院判决医院担责60%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认为,南丹县中医医院存在三方面过错。2021年9月2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南丹县中医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儿宫内缺氧窒息存在难以完全排除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以下。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医院的过错占10%。
韦女士的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覃茂江认为,正是南丹县中医医院这10%的过错,导致小佳在宫内缺氧窒息,最终导致出生后脑瘫,“构成一、二级残疾”。
南丹县人民法院认为,韦女士到南丹县中医医院就诊时,医院方经检查认为其各项检查良好。依据《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载明的事项,被告对于阴道分娩可能出现肩难产、新生儿窒息及缺氧性脑病等情形及后果是明知的,其作为医疗机构,应对患者现有和即将发生的状况采取适当、合理的治疗措施。韦女士分娩待产期间,被告未予以电子胎心监护,并根据监护结果分析评估是否存在胎儿宫内缺氧所导致的胎心率的变化,其诊疗措施不当;韦女士发生肩难产时,被告仅当班接生员一人和应求而来的儿科医师在场,没有立即召集有经验的产科医师、麻醉医师、助产士和儿科医师到场援助,做好新生儿复苏抢救准备,其诊疗行为与医院的诊疗规范不符;被告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新生儿的早期复苏采取了适当的救治措施等。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小佳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南丹县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其未能正确履行给予原告适当、合理治疗的法定职责,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其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韦女士和小佳各项损失61.9万余元。
对该结果,原被告双双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韦女士认为,医院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医院方认为,他们仅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是多因一果侵权案件,一审法院确定医方的不当诊疗行为应占更高比例的原因力,并无不当。该案肩难产的出现属无法预测和避免的意外,医方的诊疗行为不是直接的加害行为,患者一方要求医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由此,今年5月底,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目前,韦女士已收到赔偿款。韦女士说,小佳还将面临漫长的康复治疗之路,她和家人很爱小佳,会用心呵护她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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