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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而父亲不愿承担抚养费,11岁儿子将他告上法庭

阅读数:297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戴昕明 记者:唐晓燕
离婚时约定不承担抚养费,不影响必要时主张权利。

桂林一男孩的父母离婚后,双方各自已组建新家庭,男孩将没有直接抚养自己并不愿承担抚养费用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抚养费。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蒋某和刘某原是夫妻关系,婚后于2011年2月生育了儿子小阳(化名)。2013年3月,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小阳由母亲刘某抚养与监护,父亲蒋某不承担抚养费。

蒋、刘二人离婚后,小阳随母亲刘某生活。刘某为了让儿子过上更好的生活,经常加班,懂事的小阳小小年纪就掌握了洗衣做饭等生活技能。后来,刘某与他人组建了新的家庭并生育一子,蒋某也再婚生育了一对儿女。

2022年,年满11岁的小阳即将升入初中,各项费用增加,刘某的收入难以支撑生活及教育开支。小阳与母亲刘某多次找到蒋某希望他能承担小阳的一部分教育开支,然而均遭到蒋某拒绝。蒋某表示当初约定,孩子归母亲,父亲不承担抚养费用,如今自己也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多次明确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无奈之下,小阳将父亲蒋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抚养费。

▲该案主办法官。 象山区法院供图

象山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进行了摸排走访。根据原告小阳实际生活需要,结合其母亲刘某、父亲蒋某目前的收入状况和其尚需抚养其他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8月1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蒋某自2022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小阳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蒋某承担一半,至小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8月16日,该案已判决生效,被告蒋某主动履行了当期法律义务。

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小阳母亲刘某与父亲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阳由刘某抚养,父亲蒋某不承担小阳的抚养费,但并不影响小阳在必要时向父亲蒋某主张抚养费的法定权利。所以,小阳要求父亲蒋某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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