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别人“过桥”,赚取高额利息,有可能血本无归。南宁女子于某就因此背上200多万元债务,欲哭无泪。
借钱给老乡“过桥”,被“套走”100多万元
于某曾是南宁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客服,陈某是她的同事,也是闺蜜。老乡李某也在这家公司干过。2014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从事房产中介服务。
于某告诉记者,买卖二手房,很多房产需要资金解押,中介公司都会找人借钱“过桥”。2015年初开始,李某向她借钱“过桥”,支付3.5%~4%的月息。
刚开始,双方合作愉快。但2017年4月至9月间,李某以南宁有4处房产需要垫资解押为由,先后向于某、陈某借款共计127万余元,并给了两人几张银行卡,声称是银行放款卡。其间,李某只归还了12.7万余元。
▲李某在微信上与于某沟通,给她放款银行卡。
举报借款人诈骗,检察机关最终撤回起诉
2018年初,于某和陈某发现李某已将银行放款挪作他用,选择报警。李某因涉嫌诈骗罪,先后被刑拘、逮捕。
2018年11月,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2017年4月至9月间,李某以交易的房产急需资金办理银行房贷解押为由借款并支付利息,骗取于某和陈某信任,诈骗两名被害人102万余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庭理时,辩方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显示李某自2016年至2017年间,与陈某、于某存在200余万元借款纠纷并诉到法院,证明李某长期和被害人存在高息借款往来。
青秀区法院因此认为,难以排除被害人系为获取高息而出借钱款而非被骗的可能性,难以认定李某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等等。
青秀区检察院认为,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2020年12月底,该院撤回起诉,李某在被羁押两年半后获释。
▲陈某与于某微信沟通,分析被李某欺骗。
当中介赚利息差,被闺蜜起诉追债
这边于某借出去“过桥”的钱拿不回,那边她又被闺蜜陈某诉至法院。
2018年初,陈某手持借条将于某及其丈夫谭某、李某及其前妻凌某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归还110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于某却称,实际借款人是李某,她仅是中间人、代收人,借条是为了配合陈某追债才签名,是倒签的,110万元中陈某还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
李某承认这些借款,但声称他是向于某借款,他给于某的月息是3.5%~4%,于某给陈某的月息是3%,于某从中吃利息差。他与于某、陈某之间是“三角债”关系,他愿意和于某共同还款。
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2022年6月,法院终审认定,该笔债务是于某向陈某借款后再转借给李某,判决于某、李某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0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谭某、凌某承担连带责任。
谋“过桥费”风险大,投资人需谨慎
于某告诉记者,李某恢复自由后,继续经营公司,但欠着她200多万元(除被举报诈骗的100余万元外,于某另外还借给李某100余万元“过桥”)分文不还,而这些钱大多是她向亲友们借的。因还不上房贷,夫妇俩在南宁的房屋被拍卖,丈夫的工资卡也被冻结,一家五口的生活陷入困境。
于某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诈骗,2022年8月,她再次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状,希望启动调查。
▲9月6日,李某所在的公司门店已关张。
对此,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兴认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务的行为。在该案中,李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于某及陈某钱款的故意,也没有虚构任何事实,仅是在银行放贷后,由于挪用而造成未能归还借款。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张律师提醒,通过借款给他人“过桥”解押房屋,收取适当的利息并不违法。但谋取高额“过桥费”风险巨大,“帮忙”需谨慎,会因种种原因,如:银行不放贷,或者银行放贷后,当事人挪用资金,出借人可能拿不回借款;或者对方反悔,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将得不到保护引起的风险。如果想参与此类投资,当事人一定要签订好相关的抵押或担保协议,以保障自身利益。
于某想吃利息差却背上巨额债务,该如何维权?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毅绪建议,因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李某及其公司,于某在向陈某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李某及其中介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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