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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20多年后提出离婚,妻子获判家务补偿10万元

阅读数:333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莫妮娜 记者: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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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二十余年鲜少回家,妻子独自将孩子抚养成人,后又因感情破裂对簿公堂,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的妻子,能否得到家务劳动补偿?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男方付给女方经济补偿款10万元。

马先生与林女士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1996年马先生离家外出工作,孩子一直由林女士照顾,马先生只在逢年过节才回家探望,期间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亦未承担过家庭生活开支。

2022年,马先生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马先生同意支付林女士3万元作为未尽到家庭义务的补偿,亦同意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归林女士所有。

林女士也同意离婚,但马先生抛妻弃子、遗弃家庭成员长达26年,期间未尽抚育义务,她独自抚育子女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马先生应向她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予。案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在马先生离家期间由林女士筹资承建,被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原告亦同意,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案涉房屋归林女士单独所有。

▲夫妻闹离婚,妻子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定坚画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因双方对经济补偿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离家26年、被告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并抚育两个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马先生向林女士支付经济补偿款10万元。

主办该案的李法官表示,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所创造的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义务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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