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问:我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公司账户验资后,擅自将其出资款项抽回,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韦亮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将出资财产抽回的情形,构成抽逃出资。
值班律师:韦亮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房屋、土地纠纷、离婚财产分割、追索工程款、交通事故纠纷、公司诉讼等案件。
联系电话:15240705463
9月29日(周四)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 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5177820628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