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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喝酒惹的祸!东兴法院向醉驾缓刑被告人开出首份“禁酒令”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记者:钟小启

近日,东兴市法院就审理的一起醉驾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开出首份“禁酒令”,此举在防城港市尚属首次。

2021年11月,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和被害人许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林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2.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

今年9月29日,法院综合考虑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等情况,依法对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林某是醉驾触犯法律,为防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入歧途,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判令禁止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

法官介绍,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法院会把材料给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公安局(派出所)、检察院,由三个部门共同监管。依照林某实际情况,法院还计划发协助执行材料给被告人所在地的村委,让村委干部协助监管,另外还要求被告人签署保证书(承诺书),以及被告人的亲属签署监督材料。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违反法院禁酒令,将撤销缓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依法适用禁止令,可以有效保障和强化缓刑的惩戒效果,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调动全社会的有效资源,帮助罪犯摒弃恶习、走上正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莫做狂酒客,勿变酒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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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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