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28年前,郑某出资3万元,与父母一起购买父亲单位的房改房。父子俩相继去世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其母亲覃老太所有,其他家庭成员按份额继承。随后,郑某的妻子林某将覃老太等继承人告上法院,要求偿还3万元购房款及增值收益。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覃老太等继承人要支付74.5万余元购房增值收益给林某。
郑某家中有兄弟姐妹共4人,他是长子。1994年,郑某父亲老郑所在的单位出售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房屋总价为9.5万余元,扣除老郑夫妇的工龄补偿等折扣后,老郑实际支付了5.19万多元购房款。其中,郑某出资3万元,郑某的弟弟小郑则出资3万元用于该房屋装修。
此后,郑某夫妇与老郑夫妇一直在该套房屋居住生活。其间,老郑和郑某相继去世。2018年后,郑某的母亲覃老太搬出该房屋,与大女儿一起生活。
因为老郑没有留下遗嘱,2019年,覃老太想继承该房屋,便将儿女、儿媳及孙女等5位继承人告上法院。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套房屋覃老太拥有65.16%的份额,房屋归覃老太单独所有,其他继承人按份额继承,其中林某分得8.67%的份额。
2021年9月底,该判决生效后,林某和女儿搬出了该套房屋。随后,林某将覃老太等5位继承人告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3万元购房款及增值收益78.7万余元。
28年前出资的3万元购房款,能否获得相应的增值收益?一审法院认可了该笔购房款,并核准该房的总价款为9.5万余元,外加1.4万余元的公摊面积价款,共计10.9万余元,郑某出资的3万元占购房成本比例为27.41%。
根据继承时涉案房产评估价值271.8万余元,法院认为,林某享有该房屋的增值收益为74.5万余元。5位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分别支付给林某,其中,覃老太要支付给林某48.5万余元。
覃老太等4位继承人对该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陈诗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