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8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剑区等28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3人,非组织成员5人)涉黑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杨剑区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杨剑区伙同被告人周健林、陈昌荣注册广西御鼎方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上有资金需求的不特定人员放贷,在此过程中,通过“砍头息”、恶意提息、利息转本金、虚构借款人等“套路贷”手段,不断垒高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为了索要“套路贷”债务,非法敛财,杨剑区、周健林通过指使被告人罗国信等人有组织地对借款人实施拘禁、殴打、恐吓、威胁、贴身跟随等暴力与软暴力手段追讨高利贷以获取非法利益,大肆聚敛钱财,形成了以杨剑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该组织将黑爪伸向房地产工程领域,插手玉林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杨剑区及骨干成员陈昌荣、杨富豪通过指使被告人杨忠伟、杨尚伟等人以阻拦施工、言语恐吓、毁坏施工机械、持枪威胁等方式向工程开发商及承包商强揽工程,工程开发商及承包商为让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被迫与该组织签订相关工程项目合同。该组织通过实施套路贷敲诈勒索,非法牟取经济利益三千多万元,通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五千多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所得资金用于支持组织的活动、发展。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长期为所欲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杨剑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相应罚金。
二审法院认为
该案一审宣判后,杨剑区等人不服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