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14岁少年小胡骑着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受伤。事后,交警先是认定其对事故负全责,经申请复核后,又改为小胡负主责,这是为何?原来,一开始交警误以为小胡骑的是电动自行车,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属于违法行为。
今年11月17日下午1时50分许,14岁的小胡骑着自行车横穿南宁市丰达路,谢某驾驶着小轿车行驶到该路段时,双方发生碰撞,导致小胡受伤,两车受损。经医生检查,小胡多处肌肉拉伤、面部挫裂伤,花去了5000多元的医药费。
▲事发机动车道口没有斑马线,也没有红绿灯。受访者供图
11月20日,南宁市交警支队八大队对该事故做出认定:小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过”以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小胡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
此后,谢某多次找小胡的父母,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等损失3万余元。
▲小胡被撞受伤。受访者供图
事发时,小胡骑的是自行车,并非电动自行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小胡的家人对交警的该份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12月20日,南宁市交警支队复核认定,交警八大队的事故认定适用法律不正确,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12月25日,南宁市交警八大队撤销了此前的事故认定书,在新的事故认定书上,交警删除了有关“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等规定的内容,认定:小胡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对此,小胡的家人还是有点懵,不知道将面临怎样的赔偿责任。
▲小胡骑的自行车因事故被撞烂。受访者供图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叶霖认为,交警判定小胡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事故产生的相应的车辆维修费用等,也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小胡才14周岁,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覃茂江认为,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谢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小胡一方的医药费,若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再按责任比例划分来赔偿。对于赔偿,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下,可起诉至法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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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诗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