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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滥用职权,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原董事长何有成一审被判16年6个月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唐晓燕

12月30日下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桂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有成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有成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2022年11月8日,宏桂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有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有成利用担任中共柳州市鱼峰区委副书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柳江县委书记,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宏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一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盛世博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殷振川等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入股国有控股公司、违规开展贸易、调整职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21年,何有成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等人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39万余元。

宏桂集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有成在担任宏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为增加宏桂集团营收业绩、谋取私利,违反国有公司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无真实货权流转贸易的相关规定,同意集团旗下有关子公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贸易,并提供大量资金支持。至2021年8月,有10份合同没有按期回款。经鉴定,造成桂政公司国有资金损失7.21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有成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何有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何有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宽处理。12月30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何有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已扣押的何有成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何有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何有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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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