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南宁市白沙大道一小区的业主杨先生花了10万元,向开发商购买了人防车位使用权,但开发商逾期近一年才交付使用。杨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开发商则以“天气”“中高考期间停工”等理由解释为何延迟交付。那么,开发商这些理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业主:开发商逾期近一年才交付车位
据杨先生介绍,2019年5月29日,他与广西一家实业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开发商将该小区负二层停车场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杨先生有偿使用;开发商应当在2021年3月31日前将车位交付,交付时间每延期一日,则应向杨先生支付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总价的万分之三的逾期交付违约金。
然而,到了2021年3月31日,杨先生没有等来车位。直到2022年3月16日,开发商才将车位交付使用——逾期近一年。
2022年10月,杨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1.1万余元。
开发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2年11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在法庭上,开发商辩称,车位迟迟未能交付,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因大雨、台风等天气停工,此外,施工还受到了中高考、市政停水停电、南宁市进行“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和新冠疫情等原因的影响。开发商认为,上述原因导致延期交付,他们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在交付时他们也主动给出了补偿方案,目前已有100多户业主认可并签订补偿协议。因此,他们请求法院驳回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开发商多项延期理由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所述的大雨、台风天气,系南宁市经常出现的气侯现象,不属于气候异常,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中高考期间的停工,法院认为,该小区周边200米范围内并无中高考考点,且中高考每年都会发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可预见,因此该项延期交付车位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市政停水停电导致的无法施工,法院认为,开发商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该项延期交付车位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开发商主张南宁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导致工期延误,期限应为6天;此外,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时确实对施工造成了影响,可判定延期40天交付。
因此,法院认定,开发商合理延期交付车位的时间应为46天,应于2021年5月16日前向杨先生交付车位。但实际上开发商直到2022年3月16日才交付车位,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的责任。最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应支付杨先生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9100余元。
记者了解到,目前,判决已生效,杨先生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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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