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在某公司工作了一年却没签劳动合同,小黄辞职后,向该公司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认为是她主动辞职,公司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定,公司应支付给小黄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1万余元。
2019年6月,小黄到南宁某公司工作,成了一名打单员。可她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公司迟迟未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2020年10月底,小黄以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当日就表示同意。
辞职后,小黄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1年4月,南宁市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黄的主张。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该公司认为,是小黄主动辞职,公司愿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但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公司有义务为员工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账户,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未按规定给小黄缴纳社保,小黄有权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由此,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应向小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5947.1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81.25元。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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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