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赵劲松 文/图
去年10月,因在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遴选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贺州市城市管理局被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约谈,之后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撤销遴选结果。然而,半年多来,在当地运营的仍是中标的3家企业,其他企业则被要求退出市场,这一现象再次引发质疑。
部门被指涉嫌垄断
登报撤销成交公告
2022年7月8日,贺州市城市管理局在网上发布公告,对贺州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公开遴选,表示将择优选择3家入围资格运营企业。某共享(电)单车品牌广西区域工作人员王军(化名)看到公告后,迅速准备了相关材料报名,“运营期限3年,吸引了10多家企业参加遴选”。
▲目前贺州城区内有三家共享电动自行车在运营。
20多天后,贺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成交公告,宣布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车辆品牌青桔)、人民出行(南宁)科技有限公司(车辆品牌人民出行)、广西一嗖智行新能源有限公司(车辆品牌一嗖智行)3家企业中标。
没过多久,去年10月8日,贺州市城市管理局在当地媒体刊登《关于撤销共享电动自行车相关文件的公告》,将此前的遴选公告及成交公告撤销,并表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好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引入和管理工作。一名业内人士透露,撤销公告源于共享单车企业的举报。
▲去年在当地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撤销共享电动自行车相关文件的公告》。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工作人员告诉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新闻热线:0771-5690127,报料邮箱:news@ngzb.com.cn),去年8月,有企业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此次遴选涉嫌违法。该局立案调查后,认定贺州市城市管理局违反了反垄断法,约谈了对方有关负责人,“他们登报撤销公告后,该案已办结,目前暂未收到新的投诉”。
遴选中标企业获准运营
其他品牌则被清理出场
王军告诉记者,贺州市城市管理局刊登公告后,未中标的企业以为部门将重新制定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准入政策。不料,去年10月中旬开始,城管部门却通知企业自行清理运营车辆,并出动执法人员对路面上的车辆进行暂扣。
“被暂扣的都是之前未中标企业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取回被扣车辆还要缴纳一定罚款。”王军说,在多数品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被清理出市场后,青桔、人民出行、一嗖智行三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陆续出现在贺州街头。
▲贺州城区部分路段设置了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
既然此前的中标公告已撤销,为何这3家中标企业仍能继续运营?王军说,他通过相关渠道获悉,贺州市城市管理局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准入施行了备案制,中标的企业都接到了通知前去备案,因此能够重新回归市场。对此,不少未中标的企业质疑该局“做表面文章,假意整改”,再次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去年11月,尽管王军所在的企业未接到通知,他还是主动向城管部门提交了备案申请,“让我回去等通知,之后就一直没有下文了。”今年4月下旬,他再次前往贺州市城市管理局咨询是否有新的准入方式,对方也未给予明确答复。
回应称运营配额总量控制
企业均可申请准入
4月25日,记者在贺州市星光路、贺州大道、平安西路等主城区路段看到,部分人行道上规划了共享单车停放点,上面停放着青桔、人民出行或一嗖智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未见其他品牌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或骑行。虽然不少路段规划有停放点,仍存在共享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现象。
▲部分路段仍存在共享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现象。
在登报撤销中标公告等文件后,为何只有中标的3家企业在运营?4月25日下午,贺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及市容环境管理科负责人介绍,此前根据有关规划,贺州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配额总量为1.3万辆,但企业不断增加车辆投放量,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较大挑战。对此,有关部门多次联合整治,但收效甚微。为改变这种现状,该局借鉴周边先行地区的成功经验,草拟了《贺州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市场准入遴选实施方案》,于去年6月经上级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开展了此次遴选工作,“遴选存在一定瑕疵,后来就暂停了,目前还在调整新的遴选方案”。
上述两名负责人表示,此次遴选暂停后,经领导开会认为,贺州市主城区城市空间有限,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配额总量要控制在6000辆以内。因此,该局要求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清理运营车辆,暂扣了部分乱停乱放车辆,并作了相应处罚。对于“悄悄通知中标企业前去备案”的质疑,两人称“企业应该都通知了,但没人来递交材料。”
“我们是对车辆数量的控制,不是对企业的限制,想来的企业都欢迎。”两名负责人说,目前6000辆共享电单车的运营配额快满了,如果有企业想参与运营,提交申请材料后,该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批与否。
21起违法案例公布
如何监管专家提出建议
贺州市共享电动自行车遴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并非孤例。
今年3月16日和去年11月10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中,共有21起涉及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拍卖、招投标或签署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共享单车、助力车市场竞争的案例,“钦州市以招标遴选方式确定唯一助力车经营者,限制其他企业准入经营并违规收取车辆占道经营费”名列其中。除了这些典型案例外,南国早报曾对全州、北海、来宾等地仅允许1家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商准入的行为也进行过报道。
5月11日,长期关注共享单车管理问题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静表示,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没有明确的全国性指导方案之前,各地在共享单车管理上有自主决定权,经常出现“一城一策”的现象,但有的地方政府对反垄断法等法律理解不足,往往容易出现违法情形。
“地方政府在招投标中的‘程序合规’,并不意味着其行为本身的合法。”王静说,有关部门在事中和事后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首先想通过控制数量来解决源头问题,动辄采用滥设市场准入、强制缔约进而乱收费的做法,会破坏当地的营商环境,进而损害市场的正常秩序,还损伤了地方的城市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王静建议,各地政府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合理等基本理念,“从长远来讲,要保障绿色、环保、健康出行,地方政府还需从城市空间规划、道路设计等初始端就予以考虑。”
▲贺州街头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新闻锐评
莫让“招商”变“招伤”
明面上登报撤销,背地里又默许经营,贺州城管部门这套“暗渡陈仓”的把戏,既糊弄不了公众,又给自己的公信力减了分,实则“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说他们这样做是为了“招商”,实际上却是在“招伤”。
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行政权力的那只手伸得过长,反垄断法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很显然,贺州市城市管理局“择优选择3家入围资格运营企业”,并“限定”三年的运营期限,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在被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责撤销有关公告后,其表面撤销有关遴选公告,私底下并未停止入选的3家企业的运营权,还要求未成交企业退出当地市场,否则予以处罚。这种“护犊子”看似爱商护商,实则破坏了地方政府积极创建的营商环境,让其他外来投资企业望而却步,实在是“护了几家害了大家”。
这本账孰重孰轻、谁大谁小,想必他们自己心里也是清楚,他们之所以敢无视法律规定和公众舆论,“一条胡同走到黑”,无非是慷公家之慨,为了自己部门的那点“小九九”,充分暴露了权力之任性。
对公权部门的这种傲慢和短视,上级主管和权力监管部门不应坐视不管,而要敢于亮剑。否则,受伤害的绝不仅仅是那几家遭受不公平对待的运营企业。(陆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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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
校对 胡来彦
责编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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