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钟小启
5月4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防城港一家文身店为未成年人小天(化名)文身被诉至法院,经法官调解,店家返还文身费用400元,并赔偿清洗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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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小天因一起纠纷案被诉至法院,法官黄淑玲审理该案时,发现他手臂上有大面积文身。经了解,小天认为文身很“酷”,花了400元在赵某经营的文身店将手臂文成了“大花臂”。
▲小天手上的文身。防城区检察院供图
黄淑玲向小天及其父母详细阐述文身对未成年人身体、学业、就业、参军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和危害。经教育,小天也希望将文身清洗掉。清洗文身需要上万元,赵某也拒绝免费清洗。于是,小天及其父母将赵某诉至法院。因小天及其父母的诉讼能力有限,当地检察机关派员支持其提起诉讼。
法官审查认为,小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文身的危害性认识不够,购买并接受文身服务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而赵某未核实小天年龄,基于商业利益擅自为小天提供文身服务,致使其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庭审现场。防城区检察院供图
法官综合考虑小天家庭监护确存缺位、文身行业经营管理规定等方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赵某返还文身费用400元,并赔偿清洗文身费用6000元,于一个月内分期履行。
▲黄淑玲法官回访小天家长。防城区法院供图
法官提醒,相关三方都有责任——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任性行为“买单”,家长要为管教缺位“买单”,店家也要为不认真核实未成人信息、不守法经营“买单”。
延伸阅读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第五条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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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莫妮娜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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